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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一直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许多人把长护险制度寄予厚望,希望通过长护险制度解决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在实践中,长护险“家护”服务是目前养老服务业的“大蛋糕”,从事长护险“家护”服务的收益比其他养老服务方式高出多倍,受利益驱使许多养老服务机构争相成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家护”服务市场比较乱,不规范问题突出。济南大学朱孔来教授的“医养结合与养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团队调研发现,长护险“家护”服务目前存在21个问题,具体如下:
01 “门槛”有些偏高且宣传落实不够,导致有些失能老人不能享受到相应待遇。据了解,山东省虽然全面试点,至目前仍有部分县区享受这一待遇的人并不多(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社会认知程度低)。 02 不同地区之间掌握的待遇标准差异较大,有的市标准偏低,特别是职工与居民之间差异过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 03 有些地方对服务对象的评估认定标准把控不严,往往应服务对象家庭要求评估偏重(以前有的部分失能老人也能评上长护险,不够标准的也享受长护险)。 04 评估结果与待遇给付水平不挂钩,同一地区待遇给予水平同质化(不同评估层级的老人即老人身体状况有差异,但同一地区的老人只要达到长护险标准,都享受同样的待遇),客观上导致难以实施个性化服务和差异化服务。 05 按老人能力评估结果划分服务层级、实施差异化服务做得不好,虽然每月都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理论上说要根据评估结果制订护理方案,但目前多数机构按评估结果和服务对象需求制订护理方案工作做得不好,导致服务过程中对如何开展个性化服务和差异化缺少工作遵循。 06 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过程中地点不集中、不连片问题较重,服务人员路途往返浪费许多时间,目前这种状况虽有所改观,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07 服务过程中医疗护理往往与基础护理和养老护理分开且分别进行,不同的服务人员分别上门服务,特别是医疗护理人员上门服务几分钟就要离开,给老人服务的时间不及路途往返的时间多,人力资源利用不经济。 08 现有服务项目并没有全面涵盖服务对象需求,如山东现有护理项目47项,其中基础护理11项、医疗护理9项、生活照护27项。项目虽多,但缺乏居家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并没有真正做到医养结合,且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往往挑选现有服务项目中比较有优势且自身容易做到的项目,没有解决好服务对象的刚需(如大部分机构不给服务对象洗澡、对便秘者不给人工取便),服务对象一旦生病需要上医院怎么办?定点服务机构平均每天只给服务1小时,另外23小时遇到困难怎么办?特别是现行政策允许一次服务四个小时(因服务时间过长,由于边际效用慈善规律作用,老人获得的总效用降低),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特别不能满足服务对象刚性需求,“家护”服务“可有可无”。 09 对上门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监控不严,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 10 服务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基本没有收取,还有的地方把家护补贴发给子女(定点服务机构只开展巡护指导),子女伺候自己的老人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结果还领到政府的补贴(如果政府不给补贴的话,子女也是同样伺候老人,这样导致在政府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等同于“枉花了”政府补贴),也与我国传统的孝老文化相悖。 11 定点服务机构在所服务的社区虽建有“社区护理站”,但没有与无偿使用的社区养老设施相结合,有的定点服务机构虽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并没有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等于没有建立自己“根据地”而是“另起炉灶”,服务成本相对增加。 12 除规定服务项目外,大部分机构没有提供延伸服务,没有带动市场化的居家养老,对居家养老的加快发展没起到应有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13 服务过程中以人工服务为主,很少使用提高老人幸福感、获得感及能够大大提高服务效率的适老辅助器具,总体服务效率不高。 14 大部分服务机构没有对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用上智能监测手段。 15 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有的定点服务机构虽有服务资质但无服务能力,甚至对外出租“资质”,由此出现了一些第三方的服务机构。由于第三方机构所获得政府补贴要分配所借资质的机构相当的比例,有可能导致服务质量打“折扣”。 16 有些基层医疗机构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借三个护士证”就可以注册一个“社区护理站”,导致一些没有机构养老经验的小型机构从事这项工作,服务能力较弱。 17 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定点服务机构之间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有的定点机构私下给服务对象返钱、送物、引诱服务对象变换服务机构,采取非正常竞争手段相互争取服务对象。 18 上门护理人员待遇低、职业荣誉感差,护理人员短缺现象严重。 19 服务质量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足,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容易导致定点服务机构往往追求服务数量、忽视服务质量。 20 长护险“家护”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服务人员技能素质要求较高,必须加强培训,但目前的培训多是定点服务机构自行开展,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及技能认定缺失。 21 小型定点服务机构由于实力较弱,外借服务人员现象比较常见(特别是“外借”护士),“外借”人员存在临时观念,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服务人员来自不同的单位,也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带来更大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现行长护险“家护”服务低效率,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特别是不能满足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刚性需求,同时也没能对市场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 (本文执笔人:朱孔来,济南大学二级教授,福康养老专家服务团常务副团长;联系方式:13953158481、1396901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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