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济南市养老服务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 2022 年 11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养老服务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济南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 12 号) 关于“试点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培育养老消费市场”的 任务要求,拟向全市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 用于入住养老机构和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消费,进一步促进全市养 老服务消费,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需求,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消费券发放完毕为止,最终截止日 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消费券有效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发放对象 济南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养老服务消费券用于济南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新入 住养老机构和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时使用。新入住养老机构和设置 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按照能力评估等级分类领取。能力评估 等级为 3 级及以上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设置家庭养老床位, 可领取面额为 400 元的消费券。能力评估等级为 3 级以下的老年 人新入住养老机构,可领取面额为 200 元的消费券。
四、领取方式 老年人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时间段内, 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并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或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时 间不得少于 3 个月),可根据自身能力评估等级,从所入住的养老 机构或签约的服务机构现场领取相应面额的消费券。 五、参与条件 (一) 参与消费券发放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1.各区县养老服务中心、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2.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需明码标价并公示; 3.服务数据需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接受监管。 (二) 参与家庭养老床位设置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的养老服务机构; 2.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 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 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服务机构年检合格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4.服务费用需明码标价并公示; 5.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统一纳入市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 六、申报程序 1. 申报。有意向参与市级养老服务消费券发放的养老机构 (组织),填写《济南市养老服务消费券发放申请表》(附件 1) 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向区县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区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组织) 提报的《申请 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组织) 名 单(附件 2、3) 上报市民政局。 3.审查。市民政局对区县审核上报的养老机构(组织) 进行 汇总审查。 4.公示。市民政局对审查通过的养老机构(组织) 通过市官 网、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示。各区县民政局也要通过网站等形式 进行公示。审查通过的养老机构(组织) 对所提供的服务要明码 标价,并在养老机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5.登记。老年人可根据服务意愿和自身能力评估等级,从拟 入住的养老机构或签约的服务机构登记享受相应面额的消费券。 6.领取。由登记的机构每日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领取相应 消费券。 7.消费。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缴费时, 可用消费券抵扣同等面额费用。 8.审批。消费券发放活动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组 织) 上传市平台的老年人消费数据进行审核、审批。 9.资金拨付。区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组织) 上传的数据进 行初审后,市民政局再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补助资金, 通过当地民政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 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七、相关要求 1.各养老机构要严格审核、登记消费券发放对象信息及金 额,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多次重复使用等情况的发生。 2.每名老年人每次只能领取 1 张消费券,在入住养老机构或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满 3 个月后,可重新领取消费券。在活动有效 期内,每名老年人最多使用 2 张消费券。 3.老年人领取消费券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与养老机构(组 织) 上传市平台的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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