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新观点:应重新划分我国的养老服务方式
发布时间2024-10-31 14:36: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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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官方”将养老服务方式划分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给人感觉好像除了这三种服务方式外,就没有其他养老方式似的,要从事养老服务,只能从这三种养老服务方式中选择。我们认为,现有划分方法不全面,对发展多种方式的养老服务、不断拓展养老服务新业态不利,应予以改进完善。
我们认为,所谓养老服务就是为满足老人需求由他人向其持续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这里的需求包括老人的主观需求和客观需求(主观需求是指老人本人提出想要的服务,客观需求是指虽然是老人没直接提出,但属于其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服务)。仅为老人提供少数几次帮助或服务属于助老行为,只有持续提供相应服务才属于养老服务。
所谓养老服务方式是由不同服务主体基于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环境条件下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主体不一样、提供服务的目的不一样、服务环境不一样,就形成了不同的养老方式。如我国的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所处环境分别是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老人家中,服务目的都是营利性的。
他人为老人提供服务中的“他人”,分自家人和“外人”(或称社会上的人)。自家人为自己的老人提供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家庭养老”。由社会上的人即 “外人”为满足老人需求所提供的养老服务统称为“社会养老”。
“外人”为老人提供服务的目的,有收费赚钱的,还有不收费的。向老人收费的服务属于营利性养老服务,不向老人收费的服务属于公益性养老服务。
1、志愿养老服务。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属于纯公益性服务。
2、“互助养老”或“抱团养老”。老人之间在一起互帮互助。
3、“时间银行”互助养老。年轻老年人为年长老年人提供服务,目的想以后老了由其他年轻老人再为自己提供服务。
4、“时间银行”。年轻人和中年人为老人提供服务,借助“银行”可以储存的机制,目的是储存自己的服务时间将来换取相应报酬或年老后接受其他人为自己提供服务。
5、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由政府出资,雇佣社会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不同类型的老人提供特定的服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又分为特困老人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有的地方还有社会巡护养老服务。
5、保姆助老服务
公益性服务和营利性服务都是社会化的,但营利性服务必须市场化,而公益性服务不需要市场化。
上述不同养老方式的交叉、合作及形成新的合作养老方式,就成为养老新业态。
目前看,“官方”对养老服务方式的划分,缺少了一个“大头”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忽视了“社会养老”,缺少“社会养老”中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式,且对营利性养老方式概括不全,缺少了老年人幸福感最强的旅居养老。
我们认为,应重新划分我国的养老服务方式,我们建议新的划分方法如下:
(本文执笔人:朱孔来,济南大学二级教授,福康养老专家服务团常务副团长;联系方式:1396901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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