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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持续大力支持相关养老产业的发展,在养老服务、老人赡养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正值敬老月,一起来看看与养老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政策执行期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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