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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串通家属 “挂空单” 骗取 “长护险” 基金,判了!

发布时间2023-11-19 17:02: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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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保险基金,护工串通两名参保人家属,采取“挂空单”的方式,从“长护险”中“薅羊毛”,一年多间套现保险基金4.8万余元。

护工及参保人家属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他们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案情回顾
 

许某某是上海某护理站的护理员,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间,许某某分别与护理站几位老人的家属周某某、陈某串通,虚构提供“长护险”服务的情况许某某负责伪造护理确认单、虚假打卡等,周某某、陈某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共同骗取“长护险”基金。2021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障局经调查发现,护工许某某涉嫌骗取“长护险”基金,金额共计高达4.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共同骗取医保资金,

且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8月18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资金已追缴完毕,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及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最终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依法适用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及相关活动。

 
法官心语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对护工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护理需求问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我国缓解未来养老服务中医疗资源、家庭照料的压力,有效结合居家和社区机构服务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等提供了可行方案。

一、精准打击涉“长护险”欺诈骗保行为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也称社保“第六险”,指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者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十四五”时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护险”资金的来源为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统筹资金。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惩处。

二、提升法律意识,规范护理服务考核与监管机制
 
 
 
 

护工行业规范化发展需要长期建设。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之所以能通过“挂空单”方式长期骗取长护险基金,既是因为被告人的操作不易被察觉,也是利用了护理站管理、结算存在的漏洞。然而,以身试法的结局不仅是人财两空,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护理人员、参保人员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克服贪欲心理。“长护险”定点服务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护理员的考核管理,强化护理服务的过程监管,严格服务确认单的审核流程,同时加强对护理员的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保护“长护险”的安全,护航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本案精准打击了骗取保险基金、破坏“长护险”制度的犯罪行为,为心存侥幸的用户敲响了警钟。

目前,“长护险”试行推广不久,相应的管理、监督等制度尚有待进一步健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护理站在管理和结算方面存在的漏洞薅“长护险”羊毛的行为,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此,人民法院通过防堵管理层面的安全漏洞,保护“长护险”资金来源及医保统筹资金的安全,护航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代表点评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增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致力于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老人等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以司法正义引领核心价值”的裁判理念,通过对这起“长护险”诈骗案的公正裁判,既对惩戒诈骗犯罪分子、打击非法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对类型化案件审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还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民众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助推“长护险”制度等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走稳走实起到积极作用,营造了诚信友善的文明社会氛围,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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