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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擅自离开养老机构后摔伤去世,家属索赔3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15 18:29: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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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离开,不幸摔伤致死亡。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老人未请假外出摔伤后死亡
 

2021年2月,王某等4人将年过7旬的父亲王直(化名)送到沙坪坝区某养老机构,并签订了《老人入寓护养协议书》约定养老机构为养护人提供整理房间、打扫清洁、请医拿药等服务,护理等级为半护级,且养护人外出须请假,并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若擅自外出或请假外出到时不归者、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养老机构均不负责。王直入住时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能自主行走。

同年6月5日21时许,王直在公寓大门未上锁且无值班人员时自行离开公寓,在路边摔倒后送医抢救。王直住院期间,又摔下床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监管义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人的4名子女将养老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老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定:擅自外出摔伤应自担后果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老人入寓护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直作为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并能够自主行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摔倒,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原告主张被告在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24小时值班制度时存在疏忽,致使王直走出养老公寓大门摔倒,因此被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

但24小时值班并不代表限制被护养人员外出,王直也非双方协议约定的需要工作人员陪同外出的特护人员,其外出也不必然导致摔倒受伤的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判决明晰养老机构义务边界

法官表示,在养护方案中已明确约定外出需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下,不应苛责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监护。老年人擅自离开养老场所,已属违反约定。

对于老年人擅自离开养老机构摔倒死亡后果的发生,养老机构难以预料、难以制止,而且养护机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积极开展寻找工作,并积极协助家属进行老人送往医院后的救助事宜,体现了认真负责的态度。

养老机构属于服务行业而非强制机构,该案的判决保障了养老机构的权利,明晰了义务边界,为养老机构更好地履职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重庆法治报;记者:朱颂扬;通讯员:温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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