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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构成及其生活状况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24 10:17: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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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构成及其生活状况研究

黄润龙,杨春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江苏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对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数量、地区分布、增长速度以及年龄、性别构成进行了研究,并利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CFPS)”数据,分析了2013年我国孤寡独居老人患有慢性病的比例和他们的经济收入及消费情况。研究发现孤寡独居老人的患病概率高于非孤寡老人,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低于非孤寡老人。孤寡独居老人面临多重风险,建议政府不仅要在生活和医疗保障方面为老人提供便利,还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人提供家政、精神慰藉等服务;社区应建立孤寡独居老人档案,并随时监测;民间组织应帮助解决孤寡独居老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关键词]孤寡独居老人;人口老龄化;代际支持;老人健康状况;老人收入支出;照料护理

孤寡独居老人是指独立一人居住、家庭生活无人照顾的老人,他们有以下特点:(1)60岁以上;(2)未婚、离婚或丧偶,单身一人居住生活,大部分住家里,少数集体居住;(3)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或子女(养子女)在外工作、在外成家,难以照顾老人;(4)老人日常生活无人照顾。孤寡独居老人也被称作单身老人户或单身独居老人。2000年、2010年我国人口普查设置了专门的指标对孤寡独居老人进行了统计,本文对这一群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对孤寡独居老人的研究

随着少子化、老龄化及家庭小型化,日本的孤寡独居老人难以得到社会关怀和家庭温暖的问题最早引起重视,越来越多的老人沉浸在寂寞和孤独中。老人离家出走、自杀、惨遭他人故意伤害甚至不幸罹难等事故逐年增多,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据日本《警察白皮书》统计,1985年65岁以上的自杀老人达7143人,占全年龄段自杀人口的30.3%,其中因无人照料或不堪病痛折磨而自尽的占68.9%[1]。另一方面,受西方文化的冲击,日本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不断弱化,传统的养老方式—“长子赡养制”发生改变,家庭成员减少,家庭照顾丧失[2]。老年人缺乏家人照顾,精神世界空虚,心灵孤单,临终时无人关怀或送终,甚至“孤独死”现象(老人死亡7天后方被发现)频频出现,反映了社会养老制度的不完善。2016年,奥山正司分析了日本独居老人、空巢夫妻以及65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数量增加的原因,并对孤寡独居及空巢老人家庭形态变化进行讨论。另外,还分析了单身老年人的收入结构、来源及其中的性别差异,以及针对孤寡独居老人的地域支持和社会网络问题[3]。

随着人口高龄化,韩国的婚姻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独居的家庭数量快速增长。1990年韩国独居人数仅占总人数的9.0%,2010年该比例快速增长至23.9%。在全龄独居人口中,以中老年人为主。韩国保健福祉部2015年4月发表的《2014年老人实态调查报告书》显示,韩国独居的孤寡老年人数量已经占老年总人口的23%[4]。这些独居老人在看病、看护、护理、饮食、出行、经济状况、心理状态、社会处境等多方面面临困境。

英国的孤寡独居老人按不同照料主体得到非正式照料或者正式照料。非正式照料通常由家庭成员和朋友提供;正式照料则指在健康照料服务体系下,由持证或无证的陌生人向老人提供有偿照料服务。在孤寡独居老人照料方面,英国政府采用准市场模式,发挥服务规划、管理和购买服务的职能,并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与第三方(由志愿机构、非营利机构和营利机构等组织构成的混合市场)签订合约购买服务[5],随后,向经过评估后并被认定为有照顾需求的老年居民提供服务。概言之,这是一个由政府出资、第三方为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照料供给模式。

国外相关研究大多从社会工作或护理的具体角度出发,注重定量研究并关注细节,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特定(如女性、高龄、重病患者)孤寡独居老人的社会需求及需要的社会支持。然而,国外老年人数相对较少、社会化服务水平相对较高,他们的相关经验和研究成果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

(二)我国对城乡孤寡独居老人的研究

21世纪之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较低,孤寡独居老人数量少,往往被当作空巢老人、五保老人、独居老人对待。实际上,无论城乡,孤寡独居与空巢老人等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差异很大。21世纪初,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我国孤寡独居老人数量迅速增加,各地也屡屡出现老人“孤独死”的现象,引起全社会的重视。2015年3月14日,陕西延安市一位独居老人在家因卧床吸烟引发火灾,不幸遇难;2016年11月,西安市城南某小区里,一名70多岁的老人离世半个月后才被发现;2017年8月7日,安徽蚌埠市一名六旬独居老人在家里去世,一周后才被邻居发现;2017年10月4日,南京六合区某小区内81岁独居老人去世两个多月后才被发现;2018年8月14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一对老夫妻死在家中,4天后邻居闻到异味才被发现,这对老夫妻曾有着体面的工作并有2子1女,其长子就住在老人对面的小区,走路也就十多分钟。

截至2019年1月1日,中国期刊信息网(CNKI)共收录含有“孤寡老人”或“独居老人”主题词的文章1892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年均发表的相关论文不足20篇;1995—2005年年均发表的相关论文为30篇左右;2006—2011年每年发表的相关论文增加到60篇左右;2012—2017年关于孤寡或独居老人的论文猛增到120篇以上。这充分说明近年来学界和社会日益重视孤寡或独居老人问题。从已经发表的相关论文来看,最受关注的是孤寡独居老人的城乡差异、年龄性别差异;然后是孤寡独居老人的生存情况,包括他们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及其生活满意度;另外,孤寡独居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和对老人们的精神关爱问题也受到了关注。

当前,传统的居住方式发生改变,子女对老人的社会支持减少,老人的生活照顾安排与以往不同,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也受到了影响[6]。有无子女、子女数量、子女性别等因素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趋向多元,代际之间的经济支持、家务支持、心理支持的方向和强度也差异显著。独居和新的生活方式重新建构了老年人对子女的角色期待和互动模式[7]。城市孤寡独居老人具有较高的异质性,高龄与低龄老人的特征和需求差异大[8]。而农村孤寡独居老人由于缺乏社会支持,成了农村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面临着沉重的养老压力[9]。养老支持网络缺失主要表现在缺乏来自家庭和亲属等方面的非正式支持,来自政府和社区的正式网络支持程度也不够,又少有社会工作介入养老支持网络且专业性不强,致使老人可获得的物质资源相对匮乏,也缺乏心理支撑,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引发精神疾病或出现自杀等悲剧。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但是,我国大多独居老人并非没有子女或赡养(扶养)人,而是子女外出工作,老人虽说长期无人照料,但又难以完全满足“五保”及法定的政府照料条件。

而“独居”往往是很多老人最终的归宿。孩子结婚成家以后,大多数老人家庭成为空巢家庭,老伴去世后,虽然部分老人被孩子接过去和孩子一同生活,但有些老人不愿去子女家或有些子女难以接受老人,使得老人回到原来的家中,老人的家成为孤寡独居家庭。远离子女使得老人习惯了独立生活,子女也往往忽视老年父母的生活困难。社区对于孤寡独居老人的关注也会有“反应迟钝”现象,从信息知晓、信息登记到领导关注、工作人员重视,有较长的时间延滞。另外一种情况是,原本单亲家庭的子女工作离开家以后,该家庭直接成为孤寡独居家庭。第三种情况是老人一直未婚或婚后未育,婚姻破裂或丧偶以后,成为孤寡独居家庭。因此,依照上述情况,可以将孤寡独居家庭分为老年丧偶孤寡、再生(离婚)孤寡、原始(未婚)孤寡三种情况。

二、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数量、分布及增长情况

孤寡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又称独居老人)不同,后者一般是老年夫妻共同居住,夫妻俩相互照顾、相互帮助。按统计术语,孤寡独居老人往往被称作为单身独居老人。孤寡家庭和空心家庭也不一样,空心家庭往往指仅有未成年孩子和一到两个老人,而没有成年人的家庭;而孤寡家庭仅有老人一人。孤寡独居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城市“三无”老人也不一样,孤寡独居老人往往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自己的孩子或赡养人,但孩子难以照顾老人生活;而“五保”老人是指生活在农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子女、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老人;“三无”老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城镇老年人。因此,孤寡独居老人难以享受“五保”或“三无”老人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

我国孤寡独居老人具体可划分如下:(1)按照性别可分为男性和女性孤寡独居老人;(2)按照年龄可分为低龄(69岁及以下)、中龄(70~79岁)、高龄(80岁及以上)孤寡独居老人;(3)按照个人婚姻性质或独居原因可分为未婚独居、丧偶独居和离婚独居三类;(4)按照独居时间可分为短期孤寡独居(2年内)、中期孤寡独居(2~5年)和长期孤寡独居老人(5年以上);(5)按照户籍性质可分为本地和外来孤寡独居老人,后者是指离乡背井单独到外地打工或生活的低龄孤寡独居老人;(6)按居住性质可分为事实独居和形式独居两种类型,事实独居指老人单独居住,无子女或子女相隔甚远且联系少,形式独居是指从户口本上看仅有老人单独居住,而实际老人居住在政府或社区兴办的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或与朋友相互照顾并居住在一起。实际上,居住状态和婚姻密切关联,但是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子女归属等有着严格要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尤其是国外的年轻人,倾向于采用(合同制)同居形式而非婚姻形式居住在一起,因此独居界定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本文对我国2010年前后孤寡独居老人(又称单身老人户)状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我国各地孤寡独居老人数量

2010年我国6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有1824.39万人(户),单身老人户数量超过百万的有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和河南五省;广东和安徽单身老人户也接近百万。单身低龄(60~69岁)老人家庭主要出现在四川、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等地,超过40万户;单身高龄(80岁以上)老人家庭主要出现在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数量超过20万户,具体见图1。

(二)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独居老人的增长速度和比例

由于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缺乏60~64岁单身老人户数据,这里只分析65岁及以上老年户增长情况。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为783.51万户,占当年同龄老年家庭的115%;2010年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增加到1443.97万户,占当年同龄家庭的164%。2000—2010年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增加660.46万户(年均增加66.05万户),增加了843%,年平均增长率达到6.30%。分地区而言,年均增长较快的有新疆(120%)、黑龙江(11.3%)、宁夏(11.3%)、重庆(110%)、甘肃(10.6%)和青海(10.2%),此外,吉林、四川和贵州孤寡老人比例增长也比较快,部分是由于年轻人外迁。2000年浙江、山东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占当地同龄老人户比例超过15%;2010年除浙江、山东外,重庆和新疆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占当地同龄老人户比例也超过或接近20%,见图2。

(三)孤寡独居老人的城乡分布和老年家庭户占比

从城、镇、乡构成比来看,2000年我国城市、城镇和乡村65岁及以上的孤寡老人户分别占比为242%、12.9%和62.9%;2010年我国城市、城镇和乡村65岁及以上的孤寡老人户占比分别为254%、18.4%和56.2%。可见乡村孤寡独居老人比例大幅下降,但仍高于50%,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大多生活在乡村。

城、镇、乡孤寡老人户占同地区同龄老人家庭户的比重方面,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占同龄老人家庭户的14.8%,其中城市、城镇和乡村孤寡老人户相关占比分别为14.8%、15.5%和14.7%;2010年我国65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户占同龄老人家庭户的16.4%,城市、城镇和乡村分别占比16.6%、17.3%和16.1%。

(四)孤寡独居老人的性别分布

由于我国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低于女性,因此各地区孤寡独居老人中女性多于男性。2010年我国60岁以上女性老人占老人总数的55.9%,即女性老人比男性多。仅海南、重庆略有例外,女性老人少于男性。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京津沪鲁浙等),女性预期寿命远高于男性,女性孤寡老人户占比高于男性。同时,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性别分布也有着明显的城乡差异。2010年我国60岁以上城市孤寡独居老人中女性占比高达62.2%,城镇女性孤寡独居老人占比为56.3%,乡村为529%,具体见图3。①由此可见,我国女性孤寡独居老人大多分布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我国孤寡独居老人的性别差异将进一步扩大。

(五)独居老人的年龄分布

2010年我国单身家庭户的年龄性别分布金字塔分析表明,独居人口数量随人们的年龄变化也发生较为规律的变化,在人们40~49岁时独居人数最多,为953万人左右;50~59岁为779万人左右;60~69岁为737万人左右;70~79岁为737万人左右,而80岁及以上为360万,即孤寡独居人数随年龄增长而下降明显。孤寡女性最多出现在70~79岁年龄组。60岁以上女性孤寡独居人数占孤寡独居总人数的55.9%,8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中,女性占63.3%。另外,65岁以上女性孤寡独居人数多于男性,64岁以下孤寡独居男性远多于女性。主要原因是男性老人死亡率高于女性,而造成女性丧偶人数增加,具体见图4。

若不考虑死亡(我国死亡率低)及结婚因素的话,可以预测之后5、10、15、20年内达到60岁并成为孤寡独居老人的人数分别为415.8万、363.1万、461.4万和491.9万。如果孤寡独居老人平均每年的死亡率按照35‰计算,①则2020、2025、2030年我国孤寡独居老人数量为1988万、2125万和2270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加9.0%、16.5%和24.5%。2010年我国60岁以下男女性单身独居人口占同龄人口比例一直在6%以下;60~69岁上升到6%~10%,女性单身独居比例超过男性;70岁以后单身独居人口占同龄人口比例超过10%,最高达到19%,见图5。

(六)孤寡独居老人的健康状态

无论2000年还是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都无孤寡老人的健康信息。本文采用201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国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CFPS)”数据进行分析。调查范围为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31个省(区、市),各省内为三阶段PPS抽样。2014年实际调查32492个家庭,全国平均每万人中抽0.696人。另外,调查了6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1375个,占参加调查同龄老人数量(18125人)的8.21%(2010年全国60岁以上老人占比为12.15%),主要调查老人的健康、就医、养老保障和个人经济情况等。

老人健康状态指标很多,这里仅通过慢性病患病比例来了解老人的健康状况。上述调查发现,我国老人中有一半人患有高血压,30%左右的老人患有关节炎和心脏病,脑血管(包括中风)、慢性肠胃炎和椎间盘疾病患病率也接近20%,糖尿病、白内障的患者超过10%。绝大部分疾病种类中,孤寡独居老人的患病率大于其他老人,见表1。

通过调查得知,孤寡独居老人的病情严重程度较高的比例为10.9%,较严重、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比例为50.1%,比例都超过了非孤寡独居老人(10.6%、37.0%)。而病情不严重、基本不影响日常生活的比例,孤寡独居老人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分别为39.0%、52.4%),且结果都通过了卡方检验(χ2=71.29,α=0.000)。此外,健康而无慢性病的孤寡独居老人仅为28.3%,远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的36.3%;孤寡独居老人患有经诊断的慢性病比例,及未经诊断的慢性病比例分别为618%、9.9%,高于非孤寡独居老人(57.8%、60%),其结果通过了统计学卡方检验(χ2=57.9,α=0000),说明孤寡独居老人和非孤寡独居老人健康状况差异明显。

(七)孤寡独居老人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状况

2013年老人年个人收入调查表明,孤寡独居老人年均收入9436元(月均786元),比非孤寡独居老人的15379元(月均1281元)低36.5%。若删除5%的最高最低值,截尾平均数表明,孤寡独居老人年收入为9566~10967元人民币,非孤寡独居老人为17998~18857元。2013年全国孤寡独居老人的年收入中位数是非孤寡老人的47%。孤寡独居老人年收入7000元以下的比例很高,而年收入高于1万元的比例很小。这说明,孤寡独居老人的经济收入远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老人们的收入、支出状况见表2。

从消费方面来看,以2013年为例,孤寡独居老人年消费虽然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但差异不大。2013年孤寡独居老人年均消费8680元(月均723元),非孤寡独居老人年均消费10667元(月均889元)。孤寡独居老人年消费支出的中位数是非孤寡独居老人的77%。

老人的消费主要是食品支出,2013年全国老人食品消费占老人消费支出的40.3%,而孤寡独居老人的该比例达到42%。另外,老人用于护理照料的支出也较高。2013年有照料护理需求的老人年均支出的照料费用为4863元,占个人总支出的46.2%(孤寡独居老人的这一比例为38.3%)。孤寡独居老人的失康状态严重影响老人的生活质量。

由于经济收入低,孤寡独居老人对护理照料的需求也低。本次调查发现,孤寡独居老人需要他人照料的比例(31.1%)远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45.8%)。这说明,长期的独立生活以及较低的经济收入降低了孤寡独居老人对于护理照料的需求程度。

孤寡独居老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也略低于非孤寡独居老人。由于经济收入低,2013年孤寡独居老人年均医疗总支出(5061元)比非孤寡独居老人(5963元)低15%,其中基本医保支出低24%,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低9%,因医疗产生的交通、食宿、陪护费用低19%。孤寡独居老人仅在民政医疗救助、其他来源医疗支付方面略多于非孤寡独居老人,充分反映了孤寡独居老人面临的医疗困境。

三、讨论和建议

人们进入老年阶段后,身体素质逐渐下降,各种疾病伴随而来,心理上的孤独凄凉感也随之增强,孤寡独居老人更是其中的弱势群体,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老人更需得到重视:(1)老人为75岁以上;(2)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抽烟喝酒、饮食高糖高油、缺乏运动;(3)经济贫困(低于当地生活标准的1/3);(4)身患疾病或失能;(5)没有医疗保障或保障覆盖面低;(6)受教育程度低;(7)与子女和亲朋好友联系少,缺乏人际交流;(8)配偶为突发重病或突然过世。上述风险达到4个及以上,社区应密切关注;若出现6个以上则风险程度加大,应高度警惕。政府、社区、相关民间组织应该有针对性地对老人进行跟踪关注和服务管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我国孤寡独居老人数量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我国城乡差异大,乡村和城市的孤寡独居老人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城市孤寡独居老人缺乏的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乡村的孤寡独居老人在物质生活和日常医疗方面面临的困难也很大。政府、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减轻孤寡独居老人的生活困难、减缓他们的心理压力。

政府首先应积极帮助老人随迁到子女工作的城市或城镇生活,为老人提供便捷的社会医疗保险转移。同时加强家庭伦理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老人回归子女家庭,或者与子女“保持一碗汤的距离”,督促子女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其次,加大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的力度,增加财政资金为孤寡老人提供家政、医疗、精神慰藉等服务。再次,应提倡和鼓励孤寡老人之间“抱团取暖”,或采用“时间银行”形式,界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各地成立老年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加强老人之间的联系和相互支持的力度。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针对孤寡独居老人,社区、邻居和亲朋好友相互合作,协同养老至关重要。城市、城镇的网格员、小区管理员要建立孤寡独居老人基本信息库(包括健康档案及紧急联系人等),随时掌握本区孤寡独居老人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需求变化等。同时通过智能水表、智能电表、智能门、传感器等工具,对高龄孤寡独居老人进行监测,以防不测发生。乡村地广人稀,对孤寡独居老人进行关注的工作难度大,农村社区应该联系公共事业部门,如电力、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的抄表员、快递员等,提醒他们在巡视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如老人家里白天亮着灯、电表、水表多日不动等,立刻向指定的政府部门报告,以防止孤寡独居老人遭遇意外之后无人知晓,当地政府也应向报告人提供奖励。

社会民间团体应帮助解决孤寡独居老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和医疗健康服务等。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如何保证孤寡独居老人享受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民间社团组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研并切实加以帮扶。


文章来源:养老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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