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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实践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31 10:39:53  浏览次数:

 
 
 

国外没有医养结合的概念,与此类同的概念是“整合照料”。发达国家老龄化早,自然对综合照料的探索就早,从20世纪中期开始,就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健康服务与社会照护服务一体化改革(这些改革类似于我国的医养结合),出台了一些政策,侧重于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服务模式,尤其是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的模式比较成熟并具代表性。现将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状况和典型案例作一梳理:

1、英国的“综合照料”模式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就开始成为老龄化国家。1946年,英国政府实施了《国家卫生服务法》,该法的核心是政府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长期机构照顾服务;其弊端是致使医疗系统和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后期无法运行。在随后的数十年中,英国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长期属于分割的状态,导致医疗体系、国家财政、老年群体及家庭等压力不断增大。为切实应对养老的压力,1990年英国政府实施了《国家健康服务于社区照顾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采取社区照顾方式,运行模式是资金保障(地方政府专款专案)+服务模式(社区日间照料)+实施部门(地方社会服务局)。1999年,英国政府颁布《健康法》,从法律层面使得医疗服务体系和社会照顾体系进行了有效的相互融合,逐步实现了从社区照顾到整合照顾的转变,但是医疗和养老服务依然存在交叉和空白之处。为此,2001年,英国卫生部颁布《老年人国家健康服务框架》,以保障老年群体医疗和养老的多样化需求为目标,明确了消除年龄歧视、中期照顾服务标准、精神健康服务标准等八项服务标准,明确了整合照顾在财务、人才、科研、信息系统及医疗服务和实践决策支持系统等方面的体系建设和实施的标准。

英国从医养分割实现到医养结合转变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医养结合”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最初发展社区综合照料,这是一种旨在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碎片化服务整合的服务方式。2002 年在有关医疗与社会服务的相关报告中列出了“医养结合”发生的条件:服务围绕使用者开展;所有参与者认识到他们是相互依赖的,系统内的任何行动都会对其它部分产生影响;他们具有共同理念、目标、行动(包括重新进行服务设计),共享资源并共担风险。这就是“综合照料”的医养结合模式。

“综合照料”是指以被照护者为中心,以资源整合为核心,以整合健康和社会照护服务为重点,为被照护者提供持续优质的综合照料服务。综合照料包括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两部分:横向整合主要体现为健康服务所涉及的机构、团体等相互之间的竞争或合作:纵向整合指在病人健康服务供给方面,其服务内容实现从初级护理到专门护理再到持续照护的纵向深入,其中,医疗护理链上的各个组织需要协作和沟通。

为确保 “综合照料”实施到位,促进健康和社会服务部门间的协作,英国政府通过机构重组,以明确各机构职责(类似于我国的大部制改革)。如1974年英国政府对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进行调整,在中央卫生和社会保障部(Central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DHSS)下,创立区域卫生当局(Regional Health Authorities)、地区卫生当局 (Area Health Authorities)以及行政区(District)三重管理机构。其中地区卫生当局(AHAs),负责计划、实施和协调服务,它汇集了医疗方面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能是实施基础护理、社区护理服务和医院服务。由于地区卫生当局和社会服务部门存在共同的边界,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联合委员会来负责协调他们的活动,以期实现医疗服务与社会照护服务之间的无缝衔接。不仅如此,在新的机构体系中,规定综合计划的制定需要跨部门的护理团队共同完成,因此地区卫生当局在法律上有与社会服务部门合作的义务。尽管它和社会服务部门预算独立,但其中一些为老年人提供整合服务的资源是通过联合融资的方式获得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两部门要进行有效合作。英国政府欲通过机构重组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体系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到整个 NHS 体系中,统一管理职能,并出台了诸多方案,如合作措施、共同成员、联合规划和联合财政,以促进服务之间的更好合作。

新世纪以来,为顺应国内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新需求,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的医疗和养老需求,进一步完善整合照顾体系,推动医养结合不断深化,英国陆续颁布了《解放全面健康系统白皮书》(2010年)、《照顾和支持白皮书》(2012年)、《医疗和社会照顾法案》(2012年)等一系列相关政策。

2、美国的PACE计划

 

20世纪40年代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开始步入老龄化行列,美国 65 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的比例预计到2030达到19%,2050将达到20.7%。因此美国的医疗保健与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并且美国的医疗保健与商业养老模型相结合也得到了最广泛的覆盖。目前美国的医养结合主要有老人全包服务项目(Program of All 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PACE)、集中养老居所服务、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等,典型案例是美国的PACE计划。 

PACE是由跨学科团队(IDT)针对符合入住护理院标准的社区老年人,通过上门服务、转诊及成人日间保健中心等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连续、优质、全面的医疗服务和社会支持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PACE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1986年正式成立,并从法律上规定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2015年美国国内32个州114个PACE项目正在运行。PACE计划在医疗和养护方面最显著的特色有:①计划扶植对象主要为需要机构养老的半失能、完全失能老人;②参与PACE计划的机构必须具有专业医疗、保健康复以及日常照护等完备的综合性功能;③PACE计划在支付方式上采取了Medicare和Medicaid 两大主要公共医疗保障计划相结合,按照“按人次计价格”来达成与受托机构的经费给付,为所有家庭提供医疗保障,无年龄限制,有力地保障了参与的政府、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服务对象确定。在PACE服务范围内的55岁及以上的居民,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特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实符合入住规定后,才能成为PACE服务对象,且加入后不能接受除了该中心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之外的人员或机构提供的服务。

(2)资金来源及使用。来源于国家医疗保险和国家医疗救助两大公共医疗保障计划。其中: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员范围是所有的残疾人及65岁以上老年人,医疗救助提供保障的人员范围是所有的低收入群体(包括个人及家庭),且他们各自有其保障标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分别根据对入住的老年患者的身体状况情况,并对其所患疾病进行分类,对其现有的病情进行分级,然后再测算出该老年患者每个月所需支付的费用,并每月定期将所需支付的费用划拨给PACE中心,由PACE中心汇总并统一支配经费。居民加入PACE之后,大多情况下,患者本人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其他的医疗费用,但对于老人符合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却不符合医疗救助保障标准的情况下,额外产生的费用则由患者本人自己支付。

(3)提供服务的主体及项目。服务的主体是由全科医生、护士、复健师、药剂师、营养师、护理人员、社工等组成的跨学科团队(IDT)。他们会根据患者的自身情况,为其制定具有科学化、个性化的护理计划。此外,还定期对患者开展健康评估、用药管理等服务,并制定最佳的医疗方案,致力于充分利用医疗和护理资源,保障他们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优质、持续、全面的医疗服务及社会支持服务。PACE 特色服务还包括为患者进行临终关怀,尽可能地满足其健康愿望,让患者能够在愉悦的状态下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

3、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步入老龄化社会时间相对比较早,且呈现“基数大、增长快、程度高”的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金融体系大面积崩盘,经济水平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退步。面对众多战后的残障军人、失业人士以及战争遗属,日本以保护国民为宗旨开始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1963年日本出台《老人福利法》,开启了日本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法治化的开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补充,不仅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同时也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福利制度,1973年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顶峰。两年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面对高负担的社会保障支付,日本财政不堪重负。日本开始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减少社保支出,从而减少财政负担。1982年出台《老年人保健法》,1987年和1992年分别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然后开始讨论《介护保险法》制度。1989年开始实施《高领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目的是加快养老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居家养老福利的推行。由于经济增长缓慢,企业终身雇佣制的改变、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逐步降低,妇女职业化等众多问题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加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与重塑。日本经历了近24年养老服务法制化进程的探索、实践和推进。直到1997年,为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福利、满足老年群体的护理需求、减轻社会和个人及家庭的养老负担,日本制定并通过了《介护保险法》的法案,并于2000年开始正式全面实施。该法平衡了财政支付和成本之间的过渡改革,平衡了国家财政负担和个人和企业成本之间的过渡改革,同时逐渐实现了零散的社会保障政策整合,该法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一直沿用至今,现已成为日本养老服务的代名词了。

《介护保险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分类及保险费组成如下:一类参保人员要求65岁及以上老人,保险费的组成为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二类参保人员要求40岁-65岁公民(不含65岁),保险费的组成为政府承担50%+(个人+个人所在单位)承担50%。此外,为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养老福利,个人承担保费部分可以享受减免缴的福利。参保人员一般从65岁以后(二类参保人员只有当失能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享受介护服务),经规范、严密、全面的介护等级调查确定后,老人才可以根据调查确定需要介护的等级,享受对应的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是介护保险支付90%+个人支付10%。具体介护服务包括:预防居家介护(包括2个等级)和入住专门机构介护(包括5个等级)两种介护服务(7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保险承担的金额)。另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和必要的居家改造90%的开销可纳入保险进行报销。 

从2005年开始,日本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障护理需求、有效节省成本、严控保险支出”的原则,开始对《介护保险法》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从三方面着手:从重视护理转变为护理与预防两手抓,实现从被动护理到主动预防的转变;重视居家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让老人能够在家中或者是社区内接受护理服务,提升老人的幸福指数;重视关心和支持低收入群体,切实保障他们享受服务的权利。通过重视预防方式,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指数,降低需要介护服务基数,达到了节约护理成本的目的;通过加快居家和社区服务的发展,提升老人在家和社区享受护理服务的比例(居家和社区享受护理服务开支相对更少),不仅有效提升老人的幸福指数和认同指数,还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约护理成本的目的,进而较少保险费用的支出,从而让保险支出能够保持更充足的活力和支撑力。

日本自颁布《护理保险法》、实施长期介护保险制度可以看做是医养结合实践的开始,这种保险制度是基于为“介助”和“介护”老年人健康养老而提供的保障,专门为那些由于衰老或意外造成失能或半失能的被保险人提供居家或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护理及其他服务的补偿性保险是其实施宗旨,以减轻被保险者的经济负担。该制度明确政府和个人的义务、细化明确服务内容及价格。在保险费支出方面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在参保费用交纳方面坚持公平性和照顾性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该制度顺应了国内养老局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2015年日本将个人年收入超过280万日元且年龄在65岁以上老人,所要支付的介护服务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的比重增加到了20%;2017 年日本对《介护保险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提出把年收入超过344 万日元的单身老人和年收入超过463万日元的老人夫妻,所要支付的介护服务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的比重增加到30%,并于2018年8月起执行。该制度在日间照护中心、老人养护之家、老年福利中心、老年公寓中得以应用,为需要照护的老人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性援助服务。

4、加拿大的老年综合护理系统

 
加拿大的老年照护模式主要为老年综合护理系统模式(SIPA)和自主功能维护综合服务研究计划(PRISMA)。SIPA是一项为虚弱老年人提供基于社区的综合护理的基础护理系统,它由包括家庭医生在内的健康与社会服务专业人员组成的跨学科团队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及提供基于证据的老年干预措施,以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式使用服务和资源。SIPA包含机构和社区服务两部分,基于机构的服务包括医院急诊室服务,短期和长期住院治疗,康复住院治疗,制度化的姑息治疗;基于社区的服务包括医疗处方、普通和特殊临床治疗的预约,还有家庭援助,即为有一定依赖性的老年人寻找适合的住处,家庭技术支持与日间医院或日间中心。SIPA有严格的准入原则,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功能性日常生活、失禁、精神状态、活动性5个领域中有1个严重或者2项中度残疾评分被认为符合条件允许进。SIPA服务范围不仅涵盖了有资格获得养老院照护的老年人,还包括帮助残疾老年人尽量留在社区,并且受益于积极的干预、预防和康复措施。此外,SIPA十分重视质量评价,提出了基于信息系统的临床护理和行政及财务活动的持续评价,值得借鉴。

5、澳大利亚的ACAT统筹下的老年护理系统

 

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在养老服务产业方面经验丰富并且起步早,政府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占主要原因。澳大利亚的老年健康保障体系经历了两次调整: 第一次是将在医院长期“压床”的患者分流到护理院;第二次是在1980 年,政府在全国实行“家庭和社区照料”计划,开始强调家庭与社区照护的重要性,使养老模式由机构养老转向社区养老,社区照料也成为澳大利亚老年人目前首选的养老方式,其主要养老模式是居住式和居家式照护服务。澳大利亚于1997年通过了《老年保健法案》,及时调整老年健康保障体系,将长期住院的患者分流到护理院,并逐渐把工作重心转向家庭与社区照护。其中居家式的社区养老最受老年人欢迎且发展最为成熟。养老服务按护理服务级别从高到底排列划分为医院的专业护理、本地居民养老机构、家庭和社区护理、退休公寓和居民住家4个类别。在提供服务方面,澳大利亚的老年护理院采取分等级的护理方式,设立了老年照护评估组,对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和心理需求等进行多方面评估,找到最适合老年人的照护方式,帮助老年人和照护者决定哪种类型的照护能满足老人的需求,以达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澳大利亚还特别重视家庭养老,采用家庭医生负责制,家庭医生每周到机构看望老年人一次,对老年人的身体进行评估。

澳大利亚老年护理系统在老年护理评估小组(简称ACAT)统筹下,根据提供主体的不同分为基于医院的老年护理和非医院老年护理。基于医院的老年护理包含急性护理(急诊科、急性老年病科以及老年骨科)、亚急性护理(老年人健康评估等)、日间治疗单元和老年病门诊,而非医院老年护理则包括过渡期护理计划、联邦家庭支持计划、家庭护理包计划以及机构护理(养老院)。ACAT一般由老年病学专家、护士、理疗师、营养师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工作者组成,负责对申请护理的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及其照顾者获得适当水平的、连续性的支持和帮助。ACAT 的存在使得澳大利亚的老年护理更加精准高效,节省了大量的医疗服务资源,是一种效益较高的老年护理资源管理运作方式。

6、德国的“多元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德国的养老服务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公共福利服务及市场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养老体系。养老方式首选居家护理养老。护理经费由保险筹资和支付。资金由政府负担1 /3 以上,企业、个人和保险机构统筹,个人承担较小的一部分费用,对于申请需要家庭护理或老年护理院养老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对于有需要申请家庭护理或进入护理院养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等的评估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体系分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补充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在组织架构方面实施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政策,这也意味着凡是按照法定强制义务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强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强制性的特征为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乃至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供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大创新体现在将家庭成员的照护服务纳入长期护理的保险范围,这意味着家庭中照护主体可以从长期照护行为中得到一定的回报(长期照护金),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家庭养老主体的积极性,缓解机构养老的压力。

在长期照护和家庭养老方面,德国在养老发展中最有特色的就是通过“储蓄时间”计划获得社区养老及居家养老的上门护理时间。长期照护的问题除了财政的压力以外,还有照护人员的缺失。为了解决照护人员短缺的问题,政府规定凡是在德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通过培训申请对老年人提供无偿的照料服务,这种照料时间的积累由社区及相关机构进行记录,将用于未来个人的照料服务时间积累。这项计划在德国广受欢迎,,既活跃了社区的气氛,加强了老年、年轻人的相互信任,又缓解了人员紧缺,还形成了良性的社会风气,大量义工的加入也缓解了德国医疗人员短缺的现状。

7、荷兰的“生命公寓”

 
荷兰不仅有完备的养老系统, 同时它推出的生命公寓更是全球首个向传统养老模式挑战的养老项目,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酒店式养老项目,主要分为居家护理、老人日托中心、高端私立养老院、适老性住宅。荷兰养老机构注重的是如何平衡老人的运动和营养, 积极训练老人的自理能力, 增加其社交活动, 而不是让老人长期卧床让人伺候。荷兰的护理医师在老年人医疗护理方面具有独立的专业权威,其扮演的角色介于住院医生和家庭医生之间,并承担着很大的医疗风险,同时荷兰社区涵盖了医护、餐饮、保健、康复等服务,承担着医疗保健与照顾服务的功能。居家护理是荷兰社区保健的突出特色。

(本文执笔人:朱孔来,济南大学二级教授,福康养老专家服务团常务副团长;联系方式:1396901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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