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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行业动态

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2-27 17:47:55  浏览次数: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完善助餐服务体系

 

以解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留守老年人“做饭难、吃饭难”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共建共享、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福建特色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到2024年底,建设服务规范、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运营的示范性长者食堂达到1000个以上。鼓励各地推行“长者食堂+学堂”“孝老食堂”等模式,以及将“福文化”“新闽菜文化”等福建特色文化元素融入助餐服务中,不断提升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到2025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沿海地区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其他地区老年助餐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

到2026年底,全省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基本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扩大助餐服务有效供给

 

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通过“功能叠加、新建改建、整合利用、邻里互助”等方式,扩大和优化老年助餐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实现老年助餐服务便利可及。

(一)功能叠加一批。鼓励将有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作为老年助餐服务的主阵地,通过增设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将“福文化”“新闽菜文化”融入老年助餐服务中,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

(二)新建改建一批。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办公用房、闲置的集体或国有场所,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用餐需求较大的区域新建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三)整合利用一批。在社会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内部,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邻里互助一批。结合农村地区“小、散、远”特点和独居空巢老年人多的实际,鼓励慈善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助餐服务模式。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三、强化助餐服务综合监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安全可靠。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动态调整办法,明确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立、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进入和退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做好优化整合工作。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严把质量关。

(二)加强日常监管。以设区市(含平潭)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老年助餐服务形象标识,并悬挂在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熟悉和辨认。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老年助餐服务地址和监督电话,依法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县级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供餐食品及来源的安全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落实“明厨亮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规定。老年助餐设施油烟排放要符合当地环保相关要求,用火用电用气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要落实每月一次的轮流陪餐制度。

(三)接受社会监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将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收费标准、开放时间,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等上墙公示。引导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助餐”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四、健全助餐服务长效机制

 

坚持有偿服务、实施分类补贴,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多元筹资,推动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发展。

(一)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持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助餐服务运营效果突出的老年助餐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省级财政对地方老年助餐服务给予支持。

(二)实施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保卡、人脸识别、身份证、敬老卡”就餐,逐步实现助餐服务同城共享、一卡通用。

(三)落实税费减免。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其运营所需的水、电、气执行居民使用价格。相关餐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助餐服务实施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实现老年助餐服务保障有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抓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全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部门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要加强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亲属的意见建议,争取支持和理解,共同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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