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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行业动态

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莫变成“政绩工程”(深度调查,强烈荐读)

发布时间2024-04-10 19:48:31  浏览次数: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8.7%,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1.91亿,为全国总人口的13.5% ,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更为明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研究报告2021》显示,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高达20.04%,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3.82%。伴随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农村成为老龄化程度更高、老年人密度更大、养老服务需求更为旺盛的地区。

传统上,家庭是农村老年人物质保障和精神情感依托的主要供给方,承担着主要的养老功能。这种以情感为纽带,以代际责任为传承的赡养方式确保了养老事业以家庭为单位的可持续循环。面对严峻的农村养老问题,政府发挥公共服务的主体性作用,并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成为一种必要方式。但同时国家以这种公共服务的方式进入到传统农村家庭养老领域中也由于缺乏足够的文化关切导致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步伐难以有效深入。

笔者于2021年1月至8月曾三次前往G省J县就当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相关访谈材料。本文将以此为例,立足J县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真实文化场域,探析J县养老服务项目实践困境及其文化归因,并积极提出破解之策。

 

01 问题:养老服务莫变成政绩工程

 

2021年初,笔者到G省J县进行“代耕农”调研期间,偶然了解到该县民政部门正在开展政府购买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即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农村养老服务。

据了解,J县2021年共规划养老服务经费113万元,其中用于特困供养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的专项经费70万元,主要为特困老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等服务。经过招投标,最终由J县XH养老服务公司承接了养老服务分包项目。J县共有经济困难老年人242人,特困供养老年人1206人,特困供养老人中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787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289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130人。项目服务对象共计1448人,1292户。

按照项目设计的初衷,政府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特困供养和经济困难老人服务可有效回应农村的养老问题,特别是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等服务,缓解农村的养老压力。然而,笔者实地调研后发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这项政策的反应并不强烈,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村庄舆论似乎也不看好这种养老方式,享受政策的家庭不仅没有得到其他村民的肯定,甚至变成了某种“笑柄”,成为全村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

这一意料之外的情况使笔者对养老政策内容及其具体实施情况产生了极大兴趣,并着手以J县养老服务为研究对象展开对老年人及其家庭、政府、养老服务公司的多方考察。由此,J县政府购买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其服务主体背后的文化逻辑逐渐清晰起来。

1.生前无望与死后无念的老人

按照项目执行的相关要求,J县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委托项目制定时确立了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为前提,以日常照料关怀为核心的服务目标,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尽管养老服务项目形成了全方位的照顾服务,但当我们考察J县这些特困老年人作为被服务者的主体性体验时,看似周到的服务内容并没有让老年人拥有足够的获得感。

其一表现在老年人由于物质需要十分有限,养老服务方提供的许多免费物品都被其搁置起来,他们的物质生活状况其实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其二是无论服务方提供何种服务,老年人都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不到充分地感受到被关怀和照顾的喜悦,养老服务并未能有效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其三是J县农村特困老年人针对养老服务反应冷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抵触情绪。

J县农村特困老年人冷漠的态度使养老服务方的工作颇受打击,服务成效也难以体现。从老年人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自己贫病交加、孤独垂暮的状况使自己早已边缘化,同时也丧失了生活的意义。在这种生命意义的自我否定中,任何服务都显得苍白无力。J县特困供养老年人大部分是鳏寡孤独,少有子嗣,或者子嗣境况也不佳,赡养能力较差。这种“身后无嗣”的状况极大消解了他们作为人的生命意义,也导致他们对于晚年生活的悲观消极态度。

正如贺雪峰认为的那样,中国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恰恰是传宗接代,是通过繁衍子孙来延续个体有限生命的意义。老人的幸福感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自己生活的富足,而是“子孙满堂”带来的心理慰藉,并以子孙富足作为自己的幸福来源和生命延续的意义。

同时,许多特困供养老人由于长期独居生活以及社会污名化的影响,与外界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层面基本趋于断裂,从而产生了一种“死后无念”的生命意义消解结果。

2.代际互惠与去家庭化的服务

J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另一类服务对象为全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项目委托合同要求,养老服务公司要以多元化的服务方式为全县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老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形成对家庭养老的补充,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与上述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不同,经济困难老年人大多有特定的赡养人,尽管部分老年人的子代在外务工或分开居住,但仍然会给予老年人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家庭养老的功能并未因为空间上的分离而中断。

此外,一些老年人仍然在家庭内部从事着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以及在农忙时候也参与一定的农业劳作。通过这种“代际交换”方式达成了家庭内部的互惠,从而使老年人的家庭需要和家庭责任感同时得到了满足。在这种代际关系的相互输出中,老年人在为家庭发挥余热的同时也维护了稳定的家庭养老关系。

XH养老服务公司基于“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对象目标,在服务过程中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照料服务和经济支持,基本照料服务包括助餐、助洁服务以及帮助家庭劳作的老年人料理家务。

在经济支持方面,由于项目经费支出规定不能直接向服务对象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便通过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粮油副食等向老年人免费发放。理论上看,养老服务公司以照料服务与物资救济相结合的方式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关怀和经济支持,亦能缓解老年人的劳动压力。但服务项目刚开展不久就遭到了部分被服务的老年人子女的强烈反对,在笔者调研的一户老年人家里,老年人的儿子儿媳甚至拒绝工作人员进入他们家开展服务,养老服务项目几度陷入僵局。

面对J县养老服务的困境,笔者再次将关注点聚焦到具体服务中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探析养老服务背后的一系列文化规约。可以看到,以家庭照护为中心的服务打破了家庭养老中老年人与子代之间一直以来基于“代际交换”和“代际责任”形成的平衡关系,并进一步导致了养老服务中的文化错位与功能移位,引起了被服务老年人子代的强烈反对。

中国的传统家庭结构承担着西方社会那种由福利国家、教会、NGO或市场的福利功能,是中国特色福利文化的基本特征。从中国家庭生态来看,赡养老人是子代应尽的责任,它不仅是内化于子代的道德信条,也是“家庭政治”中被制度化的固定安排,更受到村庄舆论的监督。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如若同家庭原有的赡养功能不是互补,而是同质和替代,就会产生一种“去家庭化”的风险。

 

 

3.机械式质控与镜头恐惧的对立

J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监督环节包括日常管理和成效评估两个部分,其中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工作过程“处处留痕”,包括在服务中填写各类表格以及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对老年人家庭环境及个人形象进行影像记录。在此要求下,服务场景里就总有一名工作人员举着相机或手机,从入户开始全方位地就老年人的服务过程进行记录。这样的服务方式给老年人带来了强烈的不适感,许多老年人一开始就向工作人员表达了不愿意入镜的态度,而工作人员则反复向老年人解释拍照记录的必要性,并申明影像资料的使用原则,无奈之下只能配合的老年人面对镜头时仍会下意识地躲闪。

尤其是对服务前家中“脏、乱、差”环境的特写,更让老年人感受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遮羞帘”被扯了下来并被公之于众,从而产生一种“镜头恐惧”。因此,面对留痕记录的养老服务要求油然而生的惧怕心理和抵触情绪使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随之显现。事实上,J县养老服务困境正是因为留痕要求与被服务方体验之间的对立所引发的。

处于镜头下的老年人被极大地消解了作为人的生命属性,在被动配合留痕记录时又被物化成证明服务开展的“证据”。因此老年人的“镜头恐惧”反应本质上是基于身体政治的反抗策略。而当留痕的镜头聚焦到老年人家庭真实环境时,那些脏乱破败的生活景象通过镜头转化成了项目实施成效的有力印证,但与此同时家庭的私密空间也被打破,引发了更多的文化伦理问题。

老年人的家庭生活被置于项目质量检测的监控当中,使其感到人格尊严受损,特别是对于那些与老人同爨而居的子代来说,也让他们及其生活空间暴露在镜头之下,留痕记录产生了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甚至由于窘迫的生活现状使他们感到“羞于出门见人”。   

 

02 解题:养老服务怎么办?

 

J县养老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暴露的多重文化矛盾使该县养老服务陷入了严重困境。2021年4月,该项目迎来了首次阶段性考核。但无论从项目进度或是老年人服务满意度来看,均不太理想。从老人的主体性身份和被服务的文化体验来看,养老服务需要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为出发点,立足老年人的主体性诉求,并结合老年人家庭成员和村庄群众的反馈,重新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服务策略,积极调适养老服务项目执行中的文化偏差,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中的文化归位。

1.可持续情感关怀

回归到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服务定位,养老服务方不应只关注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也要注重老年人的情感陪伴和价值再造,积极进行文化补位。一方面养老服务方要持续在老人的日常生活方面给予关怀照顾,另一方面要将服务重点放在纾解老人由于长期寡居、独居所带来的精神孤独和价值消解上。

除了日常的家务照料之外,工作人员在服务中要时常扮演类似于子女身份的关心陪伴角色,增进对老年人的情感理解与沟通。项目结束后老人可能重返孤独的生活状态,养老服务方在服务中应主动邀请乡(镇)政府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指定的照料服务人参加,培养照料服务人的情感关怀能力,使其在养老服务人员的带动下增加与老人的互动频率,并持续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陪伴需求,积极发挥照料服务作用。

此外,养老服务方还应借助项目的经费支持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适当邀请同村其他老年人在被服务老人家中举办茶话会、聚餐和棋牌娱乐等活动,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拉近被服务老年人与同村人的社会距离。通过情感陪伴和社交网络接续能够帮助老年人正视自己的生命意义,重建生活的信心,化解养老服务中的诉求矛盾。

2.与家庭站在一起

J县养老服务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未能及时认识到社会养老服务的功能性边界,导致了文化错位,进而打乱了家庭原有的传统养老功能结构,带来了一些新的伦理冲突,使养老服务项目一度陷入困境。对此,养老服务方必须重新调整目标导向及服务方法,结合被服务老年人实际需要和主要困难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家庭养老支持计划,努力促使养老服务中的文化正位。

家庭养老支持方式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经济支持型,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户或低保户,应由养老服务方出资购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并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对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第二类为服务补益型,主要针对家庭赡养功能完备,但老人缺乏自理能力的家庭,在子女无暇照料或难以负担的情况下,由养老服务方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第三类为情感拓展型,针对子女长期在外务工的留守老年人或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人 事实无人赡养老人指有法定赡养关系或主体,但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老人。

养老服务方可在与其家人签订照护协议后,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护和情感慰藉等综合服务。通过有针对性的家庭养老服务支持计划来实现社会养老同传统家庭养老的作用互补及强化。

3.“柔化”应对项目考核

面对项目实施质控方要求与被服务方抵触的两难困境,养老服务方应积极改进工作思路,积极调整文化举措和服务者站位,在留痕方式上要采取尽可能灵活变通的做法来减少服务主体的心理负担和文化焦虑。养老服务方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老人作为被服务者的主体性体验,针对拍照留痕过程中老年人的“镜头恐惧”和暴露感,工作人员应采取一种“以留念代拍照”的工作方式,与老年人站在一起出镜拍照,以减轻老年人面对镜头的不适感,并筛选一部分服务双方合照且效果较好的照片,打印出来用相框装裱,送给被服务的老年人留作纪念,同时也可以回应项目资料留痕的要求。

针对家庭环境的留痕要求,特别是要体现服务前后差异性的场景,养老服务方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避开个人和家庭较为私密的空间(如卧室、卫生间等),选取客厅等开放的空间,或者将拍照场景从户内转向户外,在户外的院落、门口处取景。此外,对于一些仍有顾虑的老年人及其子女,养老服务方工作人员可借助“以文代拍”的方式,通过文字详细描述服务场景,“柔化”项目考核中的留痕要求。

服务留痕的方式转变尽管只是一个微小的调整,在某些时候也并不能完全排除老年人的被支配感,但却体现着养老服务方对老年人主体性的尊重和对老年人及其家庭文化诉求的回应,这也是社会养老服务中老年人主体性回归的必然要求。

 

03 点题:养老服务不能缺失文化温度

 

中国伦理本位的“家”文化使家庭和更广泛的民间社会在履行社会照顾和其他道德责任方面一直具有较为牢固的自主性地位。农村家庭以代际责任为延续的养老模式通过家庭经济分工、伦理道德、非正式规约等方式达成了中国人养老长期的化约整合,并且在新的时期仍然表现出较强的正向功能,具有持续的稳定性特质。

在此背景下,社会化养老服务方进入农村首先要从文化层面厘清自己的功能边界,并进行相应的文化站位和功能补位,要避免因文化失位而引起社会抵触。社会化养老服务应立足老年人的家庭实际来开展服务,包括支持其家庭养老能力的提升,弥补家庭养老的功能缺陷,帮助家庭应对社会变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衍生性风险,努力发挥补充与支持作用。

同时,家庭不仅是老年人养老的物质保障单位,更是老人生命意义的空间所在,因此针对功能失调或关系中断的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方应当及时进行文化修补,通过情感联结、社会关系修复等多种方式来重建及强化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文化意涵。总之,无论是对老人主体性体验的尊重抑或是对家庭养老支持功能的强调,从根本上都指向了对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文化体认。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道义既定,而后者是服务所向。道义意涵下的家庭养老视赡养老人为子代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其对老年人的照料关怀是历经世代继替演化而形成的共识,具有文化上的统一性;服务属性下的社会养老则是以公共性精神为价值基础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文化立场具有普遍性,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还兼具一定的行政化属性。

因此,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践中需要达成项目实施目标与养老事业文化价值的双向调和,绝不能忽视文化在引领养老服务事业中的价值意涵,要通过积极的文化干预,促使公共服务与受众主体性体验的真正契合。据此来看,对人的文化意义的深切体察和把握不仅仅是开展精细化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内在要求,也彰显了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应当成为今后引领我国公共服务创新和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参数。

文章摘编自《政府购买农村养老服务的文化论域》,作者:曹海平。

原文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城乡社会】栏目,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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