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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酿成大祸!一养老院因此事致老人死亡,被判赔45万元(判例全文发布,强烈荐读)

发布时间2024-03-07 17:11:11  浏览次数:

裁判要点

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预见其危险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进行整改。因养老机构存在明显过失,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入住老年人权益受损害的,养老机构应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

 

 

【 案 件 名 称 】

上海杨浦区康源养老院与王某某1、王某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区康源养老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一 审 情 况

王某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康源养老院、袁某某赔偿王某某1丧葬费人民币427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判令康源养老院、袁某某赔偿王某某1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潘某某与王某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4、王某某5。王某某4于1990年8月4日报死亡,王某某3于2010年12月18日报死亡。王某某4与许某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许某某2。

2017年2月2日,康源养老院作为甲方(服务机构)与潘某某作为乙方(服务对象)、王某某2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4490元/折后,其中床位费2800元,护理费1600元,服务费用年付,现金结算,乙方支付甲方入院保证金1万元等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的《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中均显示照护等级为1级。潘某某于2017年2月2日入住康源养老院。潘某某支付生活服务托管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费共计63900元。2019年2月18日,康源养老院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63900元,备注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1日。

2019年2月19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康源养老院的护理员巡视到潘某某居住的房间,准备给老人换尿布时,发现老人没有配合动作,护理员又发现同屋的另一位老人陆某某也没有动作,遂立即通知值班院长和医生,医生检查之后发现老人有生命体征,马上拨打120,将两位老人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急诊,并通知了家属。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当日凌晨2时10分,潘某某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室,告病危,吸氧,头胸腹CT……;04时10分,行高压氧治疗,告病危,告死亡可能……;06时50分,患者高压氧治疗后回室,患者暂未醒,一氧化碳中毒,脑梗死,肺部感染,告病危,随时有死亡可能,家属放弃一切有创抢救……。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0日潘某某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3月10日去世。潘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脑梗死(发病日期2019年2月19日);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为1、一氧化碳中毒,2、高龄,3、乙型糖尿病。潘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康源养老院支付医疗费12,573.75元、护理费950元。

王某某1方与康源养老院一致确认潘某某在养老院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康源养老院提供的照片显示,潘某某居住的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烟囱管道系位于一楼的源富浴室的常压燃气(油)热水锅炉的排气管。烟囱顶部高度接近窗户垂直高度的一半,烟囱管道与窗户的水平距离较近。

源富浴室成立于2014年2月27日,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后于2019年6月11日注销。源富浴室的投资人是袁某某,出资额10万元。

2019年5月14日,康源养老院作为甲方与源富浴室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老人[潘某某]、[陆某某](以下简称‘老人’)因浴池锅炉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及老人本身疾病造成死亡和乙方租赁期限届满搬离甲方场地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关于老人去世赔偿事宜1、老人去世及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赔偿金额由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若双方保险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剩余赔偿金额由甲方负责支付。老人去世所产生的赔偿金额除乙方保险部分外不需乙方支付其他一切赔偿款。二、关于乙方租期届满搬离事宜……”。《协议》落款处甲方由被告盖章并签字,乙方负责人处由袁某某签字、捺印并具日期。

王某某1方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5系潘某某的子女,潘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潘某某的配偶王某某3先于其死亡,潘某某的女儿王某某4亦先于其死亡,故王某某4的儿子即许某某2与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5均为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潘某某的死亡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康源养老院、袁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法院逐一评述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双方陈述的事发经过以及当日潘某某入院后的检查结果来看,潘某某此次被送入医院急诊确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康源养老院辩称一氧化碳来源于源富浴室的燃气锅炉在作业过程中排放一氧化碳,康源养老院虽未就本次事故发生原因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但结合双方的陈述、排气管与老人居住房间的位置,以及康源养老院、源富浴室的协议内容,且王某某1方与养老院均认可老人居住的房间没有煤气,可以认定一氧化碳系来源于源富浴室的排气管,故法院采信康源养老院的意见,本次事故系因源富浴室燃气锅炉燃烧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到老人所住的房间,导致老人一氧化碳中毒。

其次,源富浴室于2014年成立位于康源养老院所在地址的**自认其开设之时,源富浴室已经存在并经营,后其将整栋楼承租之后,其与源富浴室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且事发后康源养老院、源富浴室签订的《协议》亦可印证康源养老院与源富浴室曾签订租赁合同。康源养老院作为出租人,自身亦是一家养老机构,理应对出租的建筑物和使用的配套设施、设备等与开设养老机构的安全性予以考量。康源养老院接手涉案房屋时排气管已经存在,并距离二楼房间的窗户较近,应当预见到其危险性,但康源养老院却未要求源富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整改,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潘某某系高龄老人,在与康源养老院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并入住康源养老院处时,已年满88岁,康源养老院对潘某某的身体情况已经知晓,且潘某某享受一级护理,康源养老院理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因康源养老院对源富浴室的排气管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康源养老院对此存在过失。源富浴室对其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二楼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排气管至屋顶之上,且源富浴室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泄漏,并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进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故源富浴室亦存在过失。因源富浴室已注销,其投资人即袁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康源养老院与袁某某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使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康源养老院关于其不是侵权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新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脑梗死,而一氧化碳中毒是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且潘某某年事已高,一氧化碳中毒本身对一个高龄老人来说就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更何况通常情况下,一氧化碳中毒严重时足以致人死亡。虽然潘某某可能自身存在疾病,但事发时潘某某被送至急诊救治并非其自身疾病所引起,而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才送医,且潘某某在入院检查后即被告知病危、随时有死亡可能,并较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可见一氧化碳中毒对其死亡发生之可能性的提升程度具有相当性。因此,法院认定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房间的另一位老人陆某某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并不能以此排除一氧化碳中毒与潘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个体之间身体状况的差异,以及吸入一氧化碳的多少不同,所以各人一氧化碳中毒后所导致的结果不尽相同,而有无因果关系仍应以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关联程度来综合判断。康源养老院关于潘某某死亡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康源养老院与袁某某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后医治无效死亡,康源养老院与袁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源养老院、源富浴室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其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任何内部约定而受到对抗或者变更。康源养老院在发现老人异常后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将老人送医,是其作为养老机构应尽的义务,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外,为避免讼累,康源养老院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王某某1方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以及康源养老院垫付的费用,法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凭据确定为12573.75元;

2、护理费,凭据确定为950元;

3、死亡赔偿金,王某某1方主张按照2018年度上海市城镇标准计算5年,并无不当,且康源养老院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故死亡赔偿金确定为340170元;

4、丧葬费,王某某1方主张按照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并无不当,且康源养老院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丧葬费确定为42792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0元;

6、律师费,事发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1方通过诉讼解决,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无不当,康源养老院、袁某某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及康源养老院、袁某某责任,律师费确定为8000元。

另,本案审理期间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袁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均未产生直接送达的效力,故采用公告送达传唤袁某某,袁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之权利义务,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区康源养老院、袁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某1、王某某2、许某某2、王某某5医疗费12573.75元、护理费950元、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履行时,应扣除上海杨浦区康源养老院已支付的13523.75元)。

二 审 情 况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康源养老院主张潘某某之死亡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潘某某系高龄老人,事故发生当天,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急救入院,同时,同住一个房间的陆某某也因一氧化碳中毒而入院。虽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急性脑梗死,但同时也载明一氧化碳为促进死亡的其他重要情况之一,潘某某系高龄老人,本身具有基础性疾病,对此康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是明确知晓的。而导致潘某某入院急救直至死亡的起因即一氧化碳中毒,故无法得出导致潘某某死亡结果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无因果关系之结论

关于康源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本次事故系因源富浴室燃气锅炉燃烧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到潘某某所住房间导致,但根据一审已查明事实,发生渗漏的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窗户较近,康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康源养老院虽抗辩称源富浴室及排气管在养老院开设时已存在,但其作为出租人,并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源富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潘某某房间导致其中毒入院,显然存在明显过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康源养老院与源富浴室投资人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康源养老院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4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杨浦区康源养老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0)沪02民终8592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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