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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31 11:24:43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对于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内容、记录。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基本要求

 
 

3.1 应统一收取并保管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

 

3.2 应由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学技术人员对自带药品进行管理。

 

3.3 应按照GB/T 35796-2017中5.6.2.5的要求和相关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

 
 

4.内容与方法

 
 

4.1 药品收取

 

4.1.1 应指定药品收取人员。

 

4.1.2 应根据医嘱或处方收;取老年人自带药品,检查药品包装完整有效期等。

 

4.1.3 应详细询问送养人服药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

 

4.1.4 单次收取的自带药品数量不宜过弓左

 

4.2  药品储存

 

4.2.1 应指定药品保管人员。

 

4.2.2 应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4.2.3 应在护士站等场所配备符合临时存放药品条件的专柜及设施。

 

4.2.4 应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

 

4.2.5 应将药柜或储存药品的的场所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4.2.6 应制定药品的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4.2.7 应定期对储存药品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4.2.8 应在开封药瓶上标明开封日期。

 

4.3 药品预备

 

4.3.1 应指定药品预备人员和药品复核人员。

 

4.3.2 应严格按照处方或医嘱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预备。

 

4.3.3 应使用密闭且标注老年人基本信息的药杯或药盒。

 

4.3.4 应按照WS/T 313的要求洗净双手并佩戴一次性手套。

 

4.3.5 应查对以下药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老年人姓名;

b)老年人床号;

c)药品名称;

d)药品使用剂量;

e)药品使用时间;

f)药品使用方法;

g)药品有效期。

 

4.4 药品派发

 

4.4.1 应指定药品派发人员。

 

4.4.2 应在派发药品前按4.3.5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

 

4.4.3 应按药杯或药盒上标注的基本信息,依次派发药品。

 

4.4.4 应派发至老年人床边或老人指定位置。

 

4.5 药品服用

 

4.5.1 应监督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

 

4.5.2 应在老年人服药前根据4.3.5中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

 

4.5.3 应在老年人服药后查看药杯或药盒内有无余药,必要时检查老年人口腔。

 

4.5.4 应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和药物疗效。

 

4.6 药品复核

 

4.6.1 应由药品保管人员定期对老年人自带药品的收取记录、药品预备记录、药品派发记录、药品名称、药品剩余数量、药品值效期竿讲行复核。

 

4.6.2 应提前7个日历日告知家属需补送的药品。

 

4.7 药品处理

 

4.7.1 应在老年人离开机构时,将剩余的药品交由老年人或送养人。

 

4.7.2 应按规定处理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品。

 
 

5.记录

 
 

5.1 药品收取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老年人姓名;

b)老年人床号;

c)药品名称;

d)药品剂量;

e)药品用量;

f)药品用法;

g)药品有效期;

h)送药时间;

i)收取人签字;

j)家属签字。

 

5.2 药品储存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药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b)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情况。

 

5.3 药品预备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老年人姓名;

b)老年人床号;

c)药品名称;

d)药品用量;

e)药品用法;

f)药品预备时间;

g)备药人及核药人签字。

 

5.4 药品派发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老年人姓名;

b)老年人床号;

c)药品名称;

d)药品用量;

e)药品用法;

f)派发时间;

g)派发人签字。

 

5.5 药品服用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老年人姓名;

b)老年人床号;

c)服药时间

d)服药地点;

e)服药方法;

f)服药剂量;

g)服药反应;

h)护理人员签字。

 

5.6 药品复核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药品名称;

b)药品己预备数量;

c)药品已派发数量;

d)药品剩余数量;

e)药品有效期;

f)复核结果;

g)复核时间;

h)复核人签字。

 

5.7 药品处理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老年人姓名;

b)离开机构时间;

c)剩余药品名称;

d)剩余药品数量;

e)家属签字;

f)处理结果。

 

5.8 应按照GB/T35796的要求对记录进行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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